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徐迎合:
本院受理原告灵宝市金鹏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李西华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1282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迎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灵宝市金鹏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李西华 1455 万元及利息(其中以本金 1300 万元为基数,自2019 年11月11日起计算利息;以15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2日起计算利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徐迎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灵宝市金鹏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李西华99800元及利息(以99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3日到2019年8月20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灵宝市金鹏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李西华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七月四日
承办法官: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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