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灵宝市荣冠实业有限公司、灵宝市华隆面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武惠芳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1282民初64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武惠芳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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