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公告
作者:执行三组 发布时间:2022-06-15 08:34:23
(2022)豫1282执恢128号之一
解菊艳:
本院执行的薛样霞与解菊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1282执恢128号到庭选定评估机构传票。通知你于本公告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三十分到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选定评估机构,对本案被查封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马波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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