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男子酒后滋事,在被带至派出所处理的过程中,拒不配合民警工作,还辱骂、殴打民警。最终,时某为其一时的冲动付出了代价。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时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2021年12月4日23时许,时某与郭某在饮酒过程中发生争吵,后时某将郭某压倒在地用拳头击打郭某头部、腰部,致其身体多处损伤,现场人员随即报警。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在询问现场情况过程中,时某峰辱骂、威胁并踢打出警人员,后被控制带回派出所。到派出所时被告人时某峰拒不下车,再次踢打民警,被控制在派出所值班室后继续辱骂民警。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郭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灵宝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时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时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亦应予以惩处。被告人时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时某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时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时某已赔偿被害人郭某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