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海占:
本院受理原告王梦瑶与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1282民初3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海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梦瑶支付2022年7月份之前的抚养费19756元(其中医疗费截止2022年3月份)。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乔法官 联系电话: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