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青华:
本院受理原告王灵峡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1282民初1157号开庭传票及诉状。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胡青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7200元,共计32200元;2、案件受理费及因本案产生的所有费用由被告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灵宝市人民法院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2年06月09日 0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承办人:焦迎九 151*****
202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