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景园果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富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焦菊英:
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诉被告河南景园果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富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孙景源、焦菊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河南景源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799.67万元以及利息、罚息和复利【截至2014年11月28日的利息、罚息和复利为125.48万元,2014年11月28日以后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分别按照编号为41128201-2013年(灵宝)字0008、0009、0010、0011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到全部借款本金实际归还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河南省富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孙景源、焦菊英对被告河南景源果业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1项应归还的本金及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河南景源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林权证号为:灵林证字(2008)第04112822120JDYMSY00031号林权、灵林证字(2008)第04112821214JDYMSY00033号林权、灵林证字(2008)第04112821239JDYMSY00032号的林权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河南景源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产证号为:灵宝市房权证乡镇字第20110260、20110261、20110262、20110263、20110264、20110265、20110266、20110267、20110268、20110269号的10套房产,土地使用证号为:灵国用(2011)第50号的土地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四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承办法官:进占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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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