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纪卫东:
本院受理原告刘海森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282民初64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纪卫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海森货款11650元及利息(利息以1165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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