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何军革、马迎辉: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灵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282民初64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军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灵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8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9日至2016年12月29日期间按照月利率11.58‰计算,自2016年12月30日起按照月利率17.37‰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马迎辉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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