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22-02-22 16:34:53
李永锋:
本院受理的原告薛科锋与你、常金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1282民初536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进占魁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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