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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同意擅自转租 法官释法原告撤诉

  发布时间:2009-08-27 09:46:17


    灵宝法院网讯 灵宝市人民法院全面落实省高院调解年活动的有关精神,深入现场,判前释法,顺利调解一起擅自转租房屋引发的纠纷。

    原告何某系灵宝市八一路居民,其诉称拥有灵宝市新灵西街保安大楼的合法经营权。被告林某2009年4月1日租用原告位于新灵西街保安大楼一楼东门面房三间。原告多次通知被告与其协商,但被告既不缴纳租金,又拒绝退房。严重侵犯了原告对该大楼的合法经营权。

    灵宝法院接受该案后,通过积极与原告沟通,了解到原告外出期间,其儿子伍某未经原告同意将该大楼一楼东门面房三间转租给被告林某,现在被告仍然在租赁期间,原告要求被告退房,遂引发纠纷。承办法官积极向原被告方阐明法律关系,最终促使自愿申请撤诉。  

责任编辑:李国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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