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海占:
本院受理原告王梦瑶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你支付原告抚养费48000元和支付抚养费至原告参加工作,独自生活。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案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六号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乔玲
联系电话:198*****
二0二二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