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21-12-23 11:05:14
张卫国:
本院受理原告吴静静与被告张卫国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282民初46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静静要求与被告张卫国离婚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王法官
联系电话:139*****
责任编辑: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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