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时讯

一农民私自贩卖烟叶获刑半年

  发布时间:2009-08-26 15:39:44


    灵宝法院网讯 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经营案,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薛占锋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服判不上诉。

   薛占锋是苏村乡福地村农民,从2008年10月起,其租用灵宝市苏村乡“福地粮站”仓库,在没有办理任何烟草收购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多次从苏村乡福地村、庙沟村以及卢氏县杜关镇等地非法收购劣质烟叶19080公斤,存放在其租用的仓库内,准备向外销售。2009年3月4日,被灵宝市烟草专卖局查获,同时被查获的还有薛占锋的 “收购烟叶记账单”,帐单反映出其已向农户支付烟叶款53455元的事实。法院另查明,2009年1月及2月份,薛占锋还两次通过卢氏县东明镇村民乔文民向外出售劣质烟叶10余吨,销售烟叶得款12000元,获利2000元左右。经烟草部门认定,其被查获的烟叶全部为烤制烟叶,属于烟草专卖品,其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法院据上述调查认定,被告人薛占锋多次非法收购、销售或者代为销售劣质烟叶达29000余公斤,销售金额65455元。

    灵宝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薛占锋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收购、销售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销售金额65455元,超过了刑法规定的5万元追诉标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遂依法做出判决。

责任编辑:刘赞芳    


关闭窗口

您是第 26151311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