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执行公告
(2021)豫1282执恢463号
本院立案执行的孙世伟与刘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刘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1282执恢46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你收到本通知之日立即履行(2019)豫1282民初11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人孙世伟借款本息235750元,及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3436元;报告财产令限你收到本令后3日内申报财产。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