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任平波:
本院受理原告石鹏飞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282民初30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任平波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波借款2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2018年7月17日期间以15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分计算,2018年7月18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以25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以25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应扣除已付息4500元)。2.原告石鹏飞对登记在被告任平波名下的新A777ks霸道小型越野客车享有质押权,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拍卖该车辆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者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8786元,由被告任平波负担。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庭室:灵宝法院民一庭
承办法官:乔玲
联系电话:198*****
二○二一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