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生:
原告申海全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282民初36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文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申海全借款10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文生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者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庭室:民一庭
联系方式:8803252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