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小红、张翠鱼:
本院受理原告苏春虎与被告董小红、张翠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1282民初37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董小红、张翠鱼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苏春虎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8月23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以后至借款还清之日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董小红、张翠鱼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者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
承办庭室:灵宝法院民一庭
联系电话:8830252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