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来锁: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诉被告白来锁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282民初37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白来锁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代偿款24882.9元,支付原告保险费916.1元,合计25799元;
二、被告白来锁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违约金(以25799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9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款实际清偿之止)。
上述一二项,限被告白来锁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747元,保全费420元,共计1167元,由被告白来锁负担1083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负担8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者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庭室:灵宝法院民一庭
承办法官:聂全国
联系电话:8830252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