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永锋(男,41128********):
本院受理原告薛科锋诉被告李永锋、常金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灵宝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进占魁 03988830190
当 事 人:薛科锋133*****、133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