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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恶意透支信用卡涉嫌诈骗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1-11-12 17:12:42


    灵宝法院网讯 “我这些钱都是为了做生意,赔了本,就想着进行资金周转,谁知触犯了法律,真是悔不当初啊……”

    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当庭宣判张某信用卡诈骗、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对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8日,被告人张某向三门峡某银行申请办理一张信用卡,透支额度为10万元。该卡被激活后,张某多次使用该卡进行消费和还款,2015年1月2日开始逾期,逾期本金为95120.84元。后银行工作人员通过短信、信函等方式多次向张某进行催收,张某更换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而逃匿。截至案发时,被告人张某拖欠本金、利息、滞纳金合计118148.53元。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张某家属足额归还拖欠银行本息,取得发卡银行的谅解。

    2014年8月,被告人张某以做生意需周转资金为由,经朋友史某介绍向杨某借款5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扣除利息后,杨某向张某转款47万元。2014年9月,借款到期后,经双方商议,延长借款期限一个月。2014年10月,借款再次到期后,张某仍无力偿还,为了延期半个月,杨某要求张某提供财物担保,张某遂联系街边制作假证广告人员,伪造了位于灵宝市某公寓家属楼某房屋的灵宝市房权证和其名下长城哈弗H6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各一本,于2014年10月1日将两证抵押给杨某。后张某陆续向杨某还款20余万元后逃匿。

    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张某主动到灵宝市公安局阳平派出所投案。

    灵宝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经发卡银行两次以上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为延期还款,伪造虚假的房产证和车辆登记证用于抵押,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在立案后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依法从宽处理。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本案中,张某自认为更换联系方式可以躲避银行的欠款催收,又自作聪明办假证作抵押获取债权人的信任,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信用卡透支逾期不还,购买、使用伪造的证件都会触及法律,承担刑事责任,服刑完毕后,仍然需要向银行足额还款。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信用卡方便了生活,但同时不要在信用卡中迷失自我。

    法官说法:【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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