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灵宝市怀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学锋诉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8万元及利息1.2万元、违约金1.2万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案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27日9时在本院四号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齐国章
联系电话:136*****
二0二一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