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执行公告
(2021)豫1282执2915号
灵宝市怀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怀义:
本院立案执行的何宁与灵宝市怀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怀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灵宝市怀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怀义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1282执291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你收到本通知之日立即履行(2020)豫1285民初49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人何宁借款本金74777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806元、申请执行费1049元;报告财产令限你收到本令后3日内申报财产。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