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三门峡择成实业有限公司、太白县宏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灵宝市豫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你们偿还下欠借款3048.02875万元,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案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15日10时在本院四号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乔玲
联系电话:198*****
灵宝市人民法院
二0二一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