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开车不喝酒,酒后不开车”应该说已众人皆知。但仍有一些人铤而走险,碰触法律底线,对自己和他人的财产生命置若罔闻。这不,杜某就因为酒后驾驶,酿成了苦果。
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杜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杜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服从法院判决,并对自己的醉酒驾车行为深表悔恨。
2021年6月11日2时50分左右,被告人杜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时,撞到在道路东侧停放的电动共享单车,后又撞到在道路西侧停放的小型轿车,接着又追尾撞到前方同向行驶的小型轿车,导致前车撞到在道路东侧停车位内停放的小型轿车,造成五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杜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血醇检验鉴定,杜某的血液样本乙醇含量为181.2mg/100ml。
灵宝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181.2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导致多车碰撞,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的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杜某赔偿当事人损失并取得部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酒后驾车酿成的事故比比皆是,一次的心存侥幸,可能会带来无法挽回的后果,若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不仅要受到被判处刑罚的刑事制裁,还要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严重的会带来几个家庭的悲惨命运,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幸福,无论何时何地,都要遵守交通法规,自觉抵制酒驾醉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