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怀义、灵宝市怀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2019)豫1282民初4195号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诉你们及河南省豫西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彭少儒、王革萍、王兰芳、杜振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10日8时30分在本院九号审判庭公开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特此公告
承办法庭:灵宝市人民法院民一庭
案件承办人:乔玲,电话:198*****
202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