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2021年9月1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协议离婚后拒付孩子抚养费的纠纷案。该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当庭判决被告冯某即孩子的母亲承担抚养费。
原来,2015年7月8日,薛某与冯某生育一男孩,即小皓。2020年5月,薛某与冯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离婚后,男孩小皓由男方直接抚养,女方于每月20日前支付500元抚养费,直至孩子大学毕业。双方协议离婚后,冯某支付了孩子部分抚养费,2020年10月份之后,冯某未再支付抚养费,引发诉讼。
审理中,因双方争议较大,法庭调解无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父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是法定的义务,父母均不能以任何理由不支付。经过审理,法官向原被告释法明理,最终法庭依法当庭宣判,判决被告冯某支付孩子抚养费,每月5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