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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法院:明知犯罪助转账 刑判钱罚教训深

  发布时间:2021-08-20 08:12:12


    灵宝法院网讯 “都怪我一时贪念,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用我们的银行卡帮助别人收款转账取得收益,我接受判决……”日前,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刑事案件,被告人贺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另已退缴违法所得29093.0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法庭现场,法官当庭宣判后,被告人贺某说道。

    2020年11月份,被告人贺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号、工商银行卡号、其妻子杨某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号提供给他人,并将转入自己银行卡的钱款按照对方要求转出,从转账中赚取千分之三的佣金。经查明,被告人贺某利用上述手段非法获利共计29093.01元。案发后,被告人贺某主动到灵宝市公安局投案。审理中,被告人贺某亲属主动代其退缴违法所得29093.01元。

    灵宝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贺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贺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贺某亲属已代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该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近年来,网络犯罪高发,大量“实名不实人”的银行卡被不法分子利用,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望广大群众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不出租、不出借、不出售,做知法、懂法、守法好公民。

责任编辑: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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