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徐礼云:
本院受理原告丁存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你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20623.17元(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自借款之日暂计至2021年6月8日,此后利息仍按此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为止。)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一切因追索借款及利息的费用均由你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案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12日10时30分在本院四号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齐国章
联系电话:136*****
二0二一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