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春梅:
本院受理原告李朋诉你与王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你们偿还原告借款307298.5元及利息(利息以307298.5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案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12日8时30分在本院四号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齐国章
联系电话:136*****
二0二一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