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晚孝、苏层霞:
本院受理原告苏志高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你们偿还原告借款64.25万元本金及利息。利率按年利率15.4%,从2016年1月1日算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案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8日9时在本院四号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齐国章
联系电话:136*****
二0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