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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灵宝法院“请您当法官”走进安家底村

  发布时间:2021-07-24 15:00:52







    灵宝法院网讯 “现在开庭!”2021年7月24日上午10点,灵宝市故县镇安家底村群众活动中心,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该案系2021年第12期“请您当法官”活动。50余名群众旁听此次庭审,并同步进行抖音和微博直播。

    2021年5月27日,郭某到康某经营的羊肉馆用餐。郭某进入该餐馆后不久,经询问餐馆工作人员,到位于饭店后方的卫生间如厕。因后方楼梯简易,下方为空地,且位置紧邻门口,台阶陡峭,郭某推开门后随即踩空,跌落楼梯,导致身体受伤并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两万余元,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郭某遂将康某诉至灵宝法院。

    庭审前,为直观真切的了解案发过程,承办法官杨晓峰再次到康某经营的羊肉馆,实地查看该餐馆卫生间安全状况。庭审现场,审判长杨晓峰按照法定程序,依次有序进行法庭调查、举证质证等环节。随后,根据原告陈述及被告答辩,总结了案件争议焦点,如对造成原告郭某损伤的后果,被告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大小?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及赔偿比例?案发当时原告郭某的具体就餐情况等。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庭审,审判长当庭组织原被告调解,但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该案将择期作出宣判。

    在庭审结束后的互动环节,该院组织干警向旁听群众发放调查问卷,征求大家对本次庭审的看法,并详细解答了旁听群众的现场提问,真正助力“请您当法官”互动式庭审活动、“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走深走实。

    下一步,灵宝法院将以“请您当法官”互动式庭审活动为契机,继续充分发挥人民法庭职能作用,精选典型案例开展巡回审判活动,引导群众依法办事,共同营造和谐的法治氛围。

    法官说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公共场所面对不特定的公众开放,其经营者、管理者负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违反上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具体的案件当中,我们还需要考虑侵权人和受害者各自的过错,例如经营者有无设置明显的告知标牌、有无明显増加营业场所的不安全因素以及消费者自身有无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等。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专门规定了经营者的义务,其中便包括经营场所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责任编辑: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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