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2021年7月21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决定,对在人民法院无理哄闹、滞留,辱骂执行人员,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陈某司法拘留十五日,罚款5000元,切实维护了人民法院的正常诉讼秩序。
陈某诉郭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某以法院对郭某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为由,于当日到法院无理哄闹、滞留,并谩骂执行干警,在院领导及承办人对其释法明理后,陈某仍然不听劝阻,扰乱法院办公秩序,灵宝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法官提醒:近年来,灵宝法院严格遵循“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原则,司法为民、严格执法。作为案件当事人,请通过正常途径和办法反映诉求,避免采取谩骂司法人员、撒泼哭闹打滚等过激行为妨碍办公秩序,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人民法院是国家司法机关,对于无视法律威严、扰乱法院秩序的行为,人民法院将坚决依法打击。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诉讼参与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