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随着机动车的保有量大幅度上升,交通事故发生率也逐渐呈上升趋势。交强险是一种强制性保险,既能保证投保义务人的利益,又能为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赔偿提供保障。可总有一些人为了省钱,抱着侥幸心理不予办理,最终因小失大,自尝苦果。最近,灵宝法院就审结了数起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例一
2020年11月20日,张某驾驶小轿车与冯某相撞,事故造成冯某多根肋骨骨折住院,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冯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冯某因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冯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其各项损失12万余元,并要求张某在交强险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经审查,张某驾驶的轿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张某在交强险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赔偿冯某11万余元。张某收到判决书时,后悔万分。
案例二
2021年5月3日,貟某驾驶借用他人的小型客车与骑行自行车的张某相撞,造成张某股骨骨折住院,交警部门认定貟某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张某出院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貟某赔偿相关损失共计30000余元。承办法官经过审查发现,貟某驾驶的涉案车辆并未依法投保交强险。2021年7月9日,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调解,貟某赔偿张某各项损失15000元。
案例三
2021年1月28日,高伟杰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与行人杨某相撞,造成杨某骨折住院,交警部门认定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因高某驾车的二轮摩托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杨某诉至法院,要求高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其损失30000余元。2021年6月17日,经法官调解,高某在交强险应当承担的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杨某26000余元。目前杨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高某赔偿其后续治疗费,并申请伤残鉴定。
法官释法:未年检、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不能上路行驶,不仅仅是法律规定,更是常识。根据法律规定,上路行驶的机动车都应当依法投保交强险,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投保义务人应当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将自己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出借给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那么车主作为投保义务人也应当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上路行驶的机动车都应当依法投保交强险,这既是对自己的保护,也是对他人的保护。
活生生的案例再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交通事故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作为社会个体,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为了保证机动车驾驶人有赔偿能力,保证交通事故受害者能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和经济保障,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负担,每位车主必须认真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投保交强险。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获巨额赔偿只能自掏腰包,自食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