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现在开庭!”2021年7月9日上午9时,伴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灵宝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因酒后冲动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该案系2021年第六期“请您当法官”活动。30余名群众走进法庭现场,旁听此次庭审,该案同步进行了网络庭审直播。
2020年11月30日13时许,苗某在灵宝市某小区门面房他人租住房饮酒,后因琐事与朋友赵某发生口角,苗某持一木雕砸向赵某,致赵某左手第五掌骨头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赵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2021年4月1日,苗某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案发后,苗某赔偿赵某5万元,取得赵某谅解。后灵宝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将苗某公诉至灵宝法院。
该案依法适用速裁程序,由灵宝法院员额法官田伟民独任审判。庭审中,审判员田伟民依次进行法庭调查、庭审质证、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后,依法对该案当庭宣判:被告人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对自己酒后冲动伤人的行为深感后悔,服从判决,表示不上诉。
法官说法:该案中,被告人饮酒后与朋友发生口角,一时冲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但损害朋友关系,而且要承担赔偿责任,其行为更是触犯了刑法,要承担法律责任,其人身自由也因此受到限制。在此,法官提醒大家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在遇到矛盾和冲突时,采取妥当方式处理,切不可冲动伤人,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普法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