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以前不知道醉酒骑电动车也犯法,这次算是长了教训,以后一定多学习法律知识......”,2021年5月25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常某被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五百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4日22时许,被告人常某持C1驾驶证饮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沿灵宝市车站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沙琳妇科诊所门前时,与行人杨某、贺某相撞,造成二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常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9.2mg/100ml。另鉴定,常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属性为机动车范畴中的二轮摩托车。经事故责任认定,常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常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二轮电动车,其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常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杨某、贺某损失,并取得谅解,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目前,电动二轮车已是大家日常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但很多人以为此非机动车,其实不然,电动二轮车分为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驾驶电动摩托车需要持有摩托车驾驶证且悬挂机动车牌照,酒后驾驶电动车也必然受到法律的严惩,希望广大群众可以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做知法守法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