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志超:
本院受理原告荆皎哲与被告张志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282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志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荆皎哲货款17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2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1.3倍计算至2021年1月21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齐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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