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21-05-13 15:11:41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执行公告
(2021)豫1282执324号之一
苏文生:
本院立案执行的吴太宏与苏文生采矿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1282执324号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因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失信决定书依法将苏文生列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消费令限制苏文生高消费。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责任编辑:执行三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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