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2021年4月30日,灵宝市人民法院阳店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在承办法官张园园的主持下,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表示当日先履行部分租金5万元。
2019年9月,三门峡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钢管、扣件、顶丝等建筑设备,租赁给灵宝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使用,双方达成协议,并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灵宝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月支付租金,于每月10日前向三门峡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上个月的租费清单,并支付当月的全部租金。三门峡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租金后,向灵宝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收据,灵宝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其缴纳租赁物押金10000元,押金不得抵作租金。租赁期满后,灵宝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支付租金,也没有归还建筑设备。三门峡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多次催要无果,诉至灵宝法院。
案件受理后,阳店法庭承办法官张园园,第一时间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案件矛盾点,并以此为突破口多次进行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被告灵宝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三门峡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金等各项损失246183.64元,被告当日支付原告5万元,剩余款项于2021年5月30日支付完毕。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至此,该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圆满调解,收到了良好成效,也进一步落实了“我为群众办实事”。今后,该院将继续强化多种举措,促进矛盾纠纷从源头化解,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第三编第十三章对保证合同做出了规定,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双方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提醒广大群众,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要为自己的每一个行为负责,为别人签保证合同时一定要三思而后行,一旦债务人不能还款,担保人则要履行保证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