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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21-03-26 10:25:31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宋高渊:

原告许少华与被告宋高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1282民初51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宋高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许少华87187元及利息(以87187元为基数,自2020121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民一组

责任编辑:民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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