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宋高渊:
原告许少华与被告宋高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1282民初51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宋高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许少华87187元及利息(以87187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民一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