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豫1282执324号
苏文生:
本院立案执行的吴太宏与苏文生采矿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1282执32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你收到本通知之日立即履行(2020)豫1285民初22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人吴太宏押金50000元及劳务费3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63元、申请执行费1175元;报告财产令限你收到本令后3日内申报财产。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