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赵虎让:
本院受理的(2021)豫1282民初768号原告陈雪娥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赵虎让偿还原告工钱8912元,从2015年11月7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5月20日上午10时在本院11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王项锋
联系电话:0398-8830182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