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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且袭警?!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1-01-29 11:10:15


    灵宝法院网讯  “现当庭宣判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年1月26日,在灵宝市人民法院二号审判庭,一起妨害公务罪法槌重重落下,当庭审判。

    2020年10月13日2时许,郭某某酒后同其朋友刘某某在灵宝市豫灵镇某歌厅内,与伍某某发生冲突,当地派出所出警并将所以人员带走。因郭某某、刘某某处于醉酒状态,民警遂将二人留在留置室醒酒。期间二人要上厕所,值班民警及一名辅警带刘某某上厕所,另一辅警在留置室看护郭某某,但郭某某不听劝阻跑出留置室,在辅警强制其返回留置室时,被告人郭某某将该辅警摔倒在地,并用手掐辅警脖子,致该辅警受伤。经鉴定,该辅警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后公诉机关以妨害公务罪将被告人郭某某起诉至灵宝法院。

    庭审中,审判员田伟民向被告人详细告知了其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并充分听取公诉机关与被告人的辩论意见。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并认罪认罚。整个庭审张弛有度、规范有序。最终本案实现当庭宣判。

    法官说法: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郭某某不仅构成妨害公务罪,还因其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依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责任编辑: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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