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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20-12-31 08:44:11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宋高渊:

    本院受理的(2020)豫1282民初5195号原告许少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宋高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48987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3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8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王项锋

联系电话:0398-8830182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民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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