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法官,真没想到我的钱还能追回来,真的太感谢你们了……”2020年12月15日,灵宝市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室里,失主邵某高兴的数着失盗被追回的钱并感谢道。
原来,2015年5月,李某某窜至灵宝市朱阳镇某村商店内,盗走1150元现金和一条帝豪烟。同年7月,李某某窜至朱阳镇某桥头,盗走陈某某一辆雅迪电瓶车。同年7月,李某某又窜至市体育馆南门对面一店内,趁无人之际,用砖头砸碎窗户,进入店内,盗走现金12400元。案发后,李某某将所盗窃现金挥霍、香烟吸食、电瓶车丢失。灵宝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所得13550元,其中1150元追退失主蔡某某,12400元追退失主邵某某。
判决生效后,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因被告人李某某刑期已满,经执行干警多方寻找,李某某外出务工始终联系不上,后执行干警多角度释法做其家属思想工作,李某某家人同意代替李某某履行罚金并退还失主被盗现金,于是,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司法为民,执法为民,灵宝法院将一如既往依法执行,为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