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社、麻子性:
申诉人李建山因与被申诉人刘敬波、原审被告李伟社、麻子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豫1282民再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本院(2016)豫1282民初255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本院(2016)豫1282民初255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驳回被申诉人刘敬波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