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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给村规民约戴上“紧箍咒”

  发布时间:2020-12-01 09:38:50


    灵宝法院网讯  “感谢法院各位正义人士的大力帮忙,我们农村人都没有什么文化,更没有专业法律知识,只有靠你们才能真正保护我们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近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史法官收到一条当事人刘某发来的感谢短信。

    事情还得从几个月前说起。2020年7月20日,灵宝市城关镇南田村2组召开组民代表会议,以刘某前夫苏某再婚,决定刘某不再参加集体分红款分配,并以此为据拒绝向刘某发放2020年村集体分红款300元。

    刘某怎么也想不通,因为离婚便要被组里取消分红款分配?!气愤不过的刘某怀着忐忑的心情将城关镇南田村2组诉至灵宝市人民法院。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刘某于1995年因结婚将户口迁入被告灵宝市城关镇南田村2组,并以家庭成员形式承包了该组集体土地,建有房屋,且一直在此居住生活,已经取得该组集体经济成员资格。2016年5月,虽然离婚,但户口未迁出该组,仍在该村居住,未丧失该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前夫苏某之后结婚,不能构成原告丧失村组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的理由。藉此取消原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分配分红款权益,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当庭判决被告灵宝市城关镇南田村2组支付原告刘某集体收益款300元。获得了旁听群众的阵阵掌声。

    法官说法:村民自治也要依法而治。村民实行自治,是法律赋予村民的权利,目的是发展基层民主,最大限度保障好群众的基本权益,让村民成为村庄的主人。制定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否则,一律无效!只有始终用法治思维、法治理念抓治理、谋发展,才可能让村民自治更有成效,更好造福群众,乡村振兴也才能更好实现。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适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责任编辑:xj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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