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本以为注销了公司,公司债务便可以脱身,没想到,法院判决还得担责,看来不懂法真是不行啊......”2020年11月25日,在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一名作为被告参加庭审的公司股东感叹道。
事情还要从一起劳务款案件说起。原告席某是灵宝籍农民工,于2008年到许某、王某、常某合伙设立的新疆奇台县柳树泉黄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奇台县古豫黄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选厂进行劳务,劳务关系至同年12月底结束。经结算,两公司欠付原告劳务款10867元。因三名合伙人均为三门峡籍,席某原想着回去就会要到工资,没想到这一要就是十几年......
因当初席某工作是由许某介绍,工资也一直由老板许某发放,而且席某找其讨要剩余款项时,许某也表示应当给付。但后来许某将其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王某,许某便不再应诺席某的请求,将其推往公司和其他股东。
可没过多久,王某又将古豫公司注销,将柳树泉公司进行了转让,造成席某到新疆找公司不见踪影,找老板一推千里。一怒之下,席某将许某诉至法院,但因该欠款属于公司欠款,不属于个人欠款,法院便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久,许某去世,席某讨款越发无望。十几年来,原告为讨要欠款,费尽了心力,本已想着放弃,但又觉得憋屈,遂于今年将老板及公司一并起诉到灵宝法院。
承办法官接到该案后,在深深体会原告不易的同时,仔细地梳理案件并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对于欠付席某劳务款这一事实,到庭的公司股东常某并不否认,但认为自己不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应承担付款责任。鉴于此情况,法庭认为被告王某将奇台县古豫黄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注销时,没有履行清算义务,作为公司股东,对公司欠款应承担连带责任,遂当庭作出判决:被告奇台县柳树泉黄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席润法劳务款10867元,被告常某、王某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对判决结果,股东常某当场表示信服,也对自己不懂法感到汗颜。至此,这起拖欠十几年的劳务费纠纷终于彻底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