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告
贾钊生、陕西正普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何洋与被告苏晓强、贾钊生、吴亚军、陕西正普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苏晓强、吴亚军、贾钊生、陕西正普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何洋借款本金4084000元以及利息(按照年利率6%从2019年8月22日起支付至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6000元,由原告何洋负担6528元,被告苏晓强、吴亚军、贾钊生、陕西正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9472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0年十一月十三日
联系人:张园园
联系电话:0398-883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