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国青、陈青春:
本院受理原告王山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1282民初26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青春、张国青偿还原告王山旺货款1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7月23日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元,保全费139元,由被告张国青、陈青春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